(2015)尚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秦世君与潘利敏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世君,潘利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秦世君,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尚志市。委托代理人朱美英,女,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潘利敏,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2014)尚民初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秦世君与被执行人潘利敏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潘利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款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