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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翟立新与乔从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00673号原告:翟立新,男,汉族,1970年11月1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被告:乔从和,男,汉族,1966年4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立新诉被告乔从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立新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乔从和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翟立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立新撤回对被告乔从和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立新承担。审判员  陶传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