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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朱东甫与朱善树、王家贤赠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东甫,朱善树,王家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0922号申请执行人:朱东甫,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朱善树,男,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王家贤,女,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相民二初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朱善树、王家贤名下共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屋(房地产权证编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号)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朱东甫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