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XX与陈X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陈X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陈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XXXXX。被执行人陈X豪,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XX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X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2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22日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由被执行人交付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须继续,可予以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姚桂标执行员 郑作华执行员 王国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丘达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