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湖南鸿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52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鸿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志勇。被执行人湖南浦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艳峰。本院(2015)岳坪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浦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该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浦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9932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浦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得收入239932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浦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紫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