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管有忠诉赵明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有忠,赵明间,敦化市红石乡大兴川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管有忠,男,汉族,农民,住敦化市。被告赵明间,男,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其他自然状况不详。第三人敦化市红石乡大兴川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有忠诉被告赵明间及第三人敦化市红石乡大兴川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有忠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有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管有忠负担。审判员 宋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