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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执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巢湖路支行与韩如、韦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巢湖路支行,韩如,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0677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巢湖路支行,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负责人龚俊。被执行人韩如,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韦云,女,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依照(2015)皖合元公证字第309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韩如、韦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韩如所有的挂靠在长丰县云波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皖A×××××华菱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 飞执行员 王洪波执行员 周 伟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