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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卢延平与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焦作市公安局、第三人苗滋滨、程志猛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延平,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焦作市公安局,苗滋滨,程志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山行初字第00016号原告卢延平,男,71岁。被告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法定代表人崔占彪,男,政委。委托代理人贾陵江,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民警。委托代理人李阳,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民警。被告焦作市公安局,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法定代表人丁保东,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强,男,焦作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第三人苗滋滨,男,46岁。第三人程志猛,男,34岁。原告卢延平诉被告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焦作市公安局、第三人苗滋滨、程志猛行政纠纷一案,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接收诉讼材料,后通知并转送本院依法处理。本院受理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原告卢延平诉称,在卢延平诉郭保贵、老牛河村委返还财产、损害赔偿和确认合同效力两案中,苗滋滨、程志猛有法不依、枉法裁判。2014年8月20日,在解放法院信访大厅内为当事人卢延平判后答疑时,卢延平情绪冲动,行为过激,馈赠二蛋。苗、程二人报案,焦南分局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且已履行完毕。苗、程将处罚决定书非法入卷,意欲影响二审、再审的公正裁判。行政权强奸了司法权,越权无效。要求确认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2014)0187号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由焦作市公安局国家赔偿误工费五天、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元;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和苗滋滨、程志猛共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本院认为,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卢延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延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保方审 判 员  刘征安人民陪审员  王有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筱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