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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行初字第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董俊永、董俊青与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征用一审行政裁定书7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滨行初字第0067号原告董俊永。原告董俊青。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杨家泊村东。法定代表人王会胜,镇长。出庭负责人张金友,杨家泊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委托代理人邵军东,杨家泊镇人民政府党委副书记。原告董俊永、董俊青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要求公开“2008年汉渝路拓宽改造征地拆迁,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补偿安置永泰渔牧药业有限公司、公司所属工厂化流水养虾设施等各项协议原件”,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董俊永、董俊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俊永、董俊青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俊永、董俊青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审 判 长  孙国文代理审判员  田瑞刚人民陪审员  张永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