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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商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赵学峰与高绍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峰,高绍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763号原告赵学峰,男,生于1977年12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刘钊、刘琳琳,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绍山,男,生于1972年5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刘爱国,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学峰与被告高绍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学峰经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43元,减半收取572元,由原告赵学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