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商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赵学峰与高绍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峰,高绍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763号原告赵学峰,男,生于1977年12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刘钊、刘琳琳,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绍山,男,生于1972年5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刘爱国,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学峰与被告高绍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学峰经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43元,减半收取572元,由原告赵学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