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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刑执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贾志方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志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刑执字第1094号罪犯贾志方,男,汉族,1971年12月4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县。现在河北省隆尧监狱服刑。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2009)任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贾志方犯故意伤害、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万3千元。2012年8月13日本院作出(2012)邢刑执字第1657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贾志方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万3千元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隆尧监狱向本院提出了减刑建议书,并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隆尧监狱认为罪犯贾志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志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表扬6次、考核记功2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贾志方入狱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志方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新戈审判员  李怀勇审判员  孙瑞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