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小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黄广义、孟宪杰与沈阳市东方银座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广义,孟宪杰,沈阳市东方银座中心城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1427号原告:黄广义。原告:孟宪杰。被告:沈阳市东方银座中心城置地有限公司。原告黄广义、孟宪杰与被告沈阳市东方银座中心城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郁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广义、孟宪杰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广义、孟宪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广义、孟宪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广义、孟宪杰承担。审判员 郭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