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辖终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志惠与被上诉人何光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志惠,何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辖终字第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惠,男,汉族,1984年9月22日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加明、XX,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光林,男,汉族,1960年12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雍太祥,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鼓民初字第1438号上诉请求及理由:本案所涉车辆属于质押,相关证据在原审法院同一当事人的借贷纠纷中均已提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淮安市金湖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查明,何光林以李志惠将其停放于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81-1号八一公寓内的车辆开走,且车上有字画、酒等物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李志惠返还并承担诉讼费用。另查,双方另有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在原审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何光林的诉请内���,本案所涉车辆由李志惠私自开走的行为发生在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81-1号八一公寓内,该地点在原审法院辖区,且双方与本案车辆相关涉的另一起纠纷亦在原审法院审理,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李志惠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审 判 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修海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