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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执字第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齐凤军与陈国形、姚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凤军,陈国形,姚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齐凤军,男,xxxx年xx月x日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陈国形,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姚玉梅,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齐凤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国形、姚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国形、姚玉梅的工资账户;被执行人姚玉梅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按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姚玉梅每月支付xx元给申请执行人至还清被执行人姚玉梅承担的债务时止,而被执行人陈国形的工资账户需逐月累计才能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陈国形、姚玉梅暂不能一次性履行所欠债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韶曲法执字第33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