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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胡成年与阿斯哈尔别克、叶里夏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344号原告:胡成年,男,汉族。被告:阿斯哈尔别克·坎加汉,男,成年人。被告:叶里夏提·木拉提巴依,男,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成年诉被告阿斯哈尔别克·坎加汉、叶里夏提·木拉提巴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成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61元,由原告胡成年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文茂荣审 判 员  玉 山人民陪审员  玛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