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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00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史志伍与丁学辉其他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志伍,丁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366-1号申请执行人史志伍,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丁学辉,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4)州民一初字第32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丁学辉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丁学辉至今未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丁学辉的银行存款41913元。二、将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