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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神农架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神农架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刘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农架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辉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神农架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神农架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兴剑,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神农架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神农架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神农架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正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农架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神农架吉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丽审 判 员 高 莉人民陪审员 王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鳗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