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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执字第0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040-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高铁新区。本院在执行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银行无存款信息、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当前被执行人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李某正在哺乳期,该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4)砀民一初字第01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周某可持本裁定申请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1)审判长  范成磊审判员  卢次川审判员  姚帮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玉生(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