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塘支行与韩本荣、葛文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塘支行,韩本荣,葛文英,葛国祥,俞云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356号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塘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直街73号。负责人:周建荣,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方洁锋,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韩本荣。被告:葛文英。被告:葛国祥。被告:俞云芝。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塘支行诉被告韩本荣、葛文英、葛国祥、俞云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塘支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塘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塘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4元,减半收取1417元,由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塘支行负担。审判员 高 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荧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