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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刑执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朱万迎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万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执字第848号罪犯朱万迎,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思刑初字第6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万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同退赔款人民币384854.4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5)523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朱万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受到年度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万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个人内务整洁;服从劳动分配,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7次,2013年受到年度表扬,2014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执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择优报请减刑量化得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月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朱万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安心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万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家审判员  黄乌坚审判员  王梓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