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初字第06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786号原告郑某某,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覃某,女,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