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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2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祥元与聂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元,聂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172-2号原告王祥元,男,195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聂吉,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祥元诉被告聂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祥元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祥元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2元,减半收取2721元,案件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王祥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