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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仲审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苏州利鑫电子有限公司、吕刚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利鑫电子有限公司,吕刚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仲审字第00014号申请人苏州利鑫电子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上供路388号。法定代表人欧阳青柱。委托代理人李远政,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吕刚。申请人苏州利鑫电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吕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苏州利鑫电子有限公司诉称,被申请人吕刚在仲裁时隐瞒了自己同意发工资时扣除公司已提前预支2000元工资的事实,同时还隐瞒了申请人之所以扣除其奖金300元的真相,导致仲裁委对事实认定错误,请求撤销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15)第239号仲裁裁决。本院认为,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作出的吴劳人仲案字(2015)第239号仲裁裁决,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也无明显不当。申请人要求不予支付被申请人相关款项之理由已经仲裁委审理,并不存在被申请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苏州利鑫电子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15)第23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苏州利鑫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乐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