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法执字第004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法执字第00475-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靖民初字第037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一直未予履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榆林市榆阳区支行营业部的存款408900元。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3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屈志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