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付志祥与马俊亮、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志祥,马俊亮,王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850号原告:付志祥,男,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马俊亮,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王丽娟,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志祥与被告马俊亮、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志祥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志祥以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付志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方景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微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