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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嵩琨与杨知章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知章,杨嵩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民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杨知章,男,1926年4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矿建19号楼1单元2楼左门。法定代理人杨秀芹,女,1962年9月20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颂歌胡同9-6-113号。被执行人杨嵩琨,女,1983年2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鸿博景园37号楼3单元101号。本院在执行杨嵩琨与杨知章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昌民一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由执行员赵维民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继承房屋更名过户,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核查财产,被申请人协助房屋更名过户,法院采取相应措施办理更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维民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隋      娜扣工资吉林银行汇通支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