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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557号原告朱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郭方望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和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2015年2月13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在襄州区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李梓茜由被告抚养,原告有探视的权利,每月可以将孩子接身边居住六天,如被告违反探视权的约定,原告可以变更抚养权。现原告多次到被告处探视女儿,被告不但不让探视,还将女儿躲藏至其父亲家,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变更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不同意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原、被告双方的离婚协议。用于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2月13日办理离婚登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二、婚生女李梓茜的出生医学证明。用于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6月27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梓茜。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三、原、被告之间的短信记录、通话记录、视频录像。用于证明2015年2月25日和2015年3月12日,原告两次探望小孩遭到被告家人阻拦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过去探望女儿时,女儿李梓茜去他人家中拜年以及生病,并非故意不让原告探望女儿。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仅能证明其两次到谷城县被告父母家中未能探望到女儿李梓茜,不能证明被告故意阻拦原告行使探望权。四、购房合同、收入证明及襄州区黄龙镇刘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用于证明原告有能力和条件抚养小孩。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自己也有能力抚养小孩。本院认为,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4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3年6月27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梓茜。2015年2月13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对小孩抚养问题约定:双方婚姻期间有一个女儿,姓名李梓茜,现年一岁八个月,孩子户口未上,离婚后由男方抚养跟随男方生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女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女方每月可将小孩接回去六天,孩子暑假期间,女方可以将孩子接回家二十天,如有特殊情况拖延时间,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可与男方协商,如男方违反探视要求,女方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双方离婚后,被告李某某将小孩放至其父母在谷城县的家中生活。2015年2月25日和2015年3月12日,原告朱某某到谷城县两次探望女儿李梓茜未果后,故而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女儿李梓茜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享有探视权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属有效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朱某某以被告阻拦其探望女儿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请求,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故意阻拦原告探望女儿,且原告亦无证据证实被告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所列明的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情形,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45170104000133X。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至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方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