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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一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佳莹诉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海口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莹,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海口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一初字第585号原告:刘佳莹,女。委托代理人:姜惠,女,系原告刘佳莹母亲。被告: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102号海口港中央商城一楼。法定代表人:邹庆军,总经理。被告:海口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96号第一MALL大厦五层。法定代表人:邹庆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悦,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石磊,系该公司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佳莹诉被告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海口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佳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9元,由原告刘佳莹负担。审判员  何雪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