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文坦与陈乃华、陈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坦,陈乃华,陈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339号原告王文坦,男,195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陈乃华,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陈玉,女,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坦诉被告陈乃华、被告陈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两被告银行存款1230134元或其名下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相关财产,原告提供担保人王唯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仓山区仓山镇金星村复园支路一至三层房产(榕房权证C字第××号,建筑面积177.12平方米)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王唯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仓山区仓山镇金星村复园支路一至三层房产(榕房权证C字第××号,建筑面积177.12平方米);二、冻结被告陈乃华、被告陈玉银行存款人民币123013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陈乃华、被告陈玉名下价值人民币1230134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小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