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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浙江奔达汽车有限公司与杭州天一汽车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奔达汽车有限公司,杭州天一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668号原告:浙江奔达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326号。法定代表人:董云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登、应吉吉,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天一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326号。法定代表人:林雨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奔达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天一汽车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奔达汽车有限公司以被告杭州天一汽车有限公司已支付涉诉款项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奔达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奔达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1元,由原告浙江奔达汽车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梁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田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