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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代建华诉巩文虎、合肥亚龙池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二初字第00025号原告:代建华,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巩文虎,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经济开发区。被告:合肥亚龙池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清溪南苑。法定代表人:蒋红锁,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建华与被告巩文虎、被告合肥亚龙池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代建华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合肥亚龙池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九华山天台索道的工程款12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代建华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合肥亚龙池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九华山天台索道的工程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吴碧云代理审判员  周景物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云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