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民初字第3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3847号原告郑某,女,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张某,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现在国外。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长 王绍荣审判员 刘艳娟审判员 陈丽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