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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3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3847号原告郑某,女,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张某,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现在国外。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长  王绍荣审判员  刘艳娟审判员  陈丽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