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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刘鑫与杨海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杨海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刘鑫,男,汉族,湖北省人,驾驶员。委托代理人陈柯、陈德兵,西昌市经济试验园区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被告杨海生,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原告刘鑫诉被告杨海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鑫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鑫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淑华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