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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民勤县国土资源局与赵多新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勤县国土资源局,赵多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民勤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赵多新,男,生于1982年,甘肃省民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民勤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赵多新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赵多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民勤县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民行他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民行他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述全审判员  李登乾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忠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