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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仕清与雅安珠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仕清,雅安珠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354号申请人:杨仕清,男,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雅安珠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黄启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杨仕清与被执行人雅安珠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雅安珠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东大街**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准予雅安珠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