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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知)初字第15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15582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天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瑰丽福景大厦3号楼16层1606。法定代表人谢海燕,经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来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天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秀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告天秀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故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针对被告天秀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原告金利来公司认为被告天秀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www.tuangt.com)中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13年11月11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公证员对原告工作人员在公证处签收涉案产品的情况进行了公证。原告金利来公司收到涉案产品的地方是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故被告的侵权行为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综上,原告不同意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对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双方意见的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采取公证保全的方式在公证处签收涉案产品,仅能证明被告天秀公司向原告发送了涉案产品这一具体事实,而被告在网上实施销售行为之时,其对商标权利人的侵害已经发生,无论收货人是谁、收货地在何处,均不能改变侵权行为已经实施、侵权结果已经发生的事实,故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内。故原告提出的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深圳市天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闻汉东审 判 员  温同奇人民陪审员  刘志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子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