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中民辖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管辖裁定书(1)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辖字第5号原告练良勋、练良先、季时富诉被告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该院不便于审理该案为由,请求本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因本案被告为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该院不便于行使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