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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083-1号原告:陈某某,男,1966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告:张某某,男,1951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0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庆合审 判 员  郭 奇人民陪审员  孙仰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祝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