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成勇与李少谷、金奕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勇,李少谷,金奕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156号原告:黄成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存明。被告:李少谷。被告:金奕蕾。原告黄成勇与被告李少谷、金奕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李少谷、金奕蕾立即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352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6%计算,从2014年11月28日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7月28日,被告李少谷向原告黄成勇借款30万元,原告黄成勇与被告李少谷签订了一份《借款及担保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7月28日起至2014年11月27日止,借款月利率为2%。协议书签订之后,原告通过案外人潘锡巧向被告李少谷转账支付了相应借款。借款关系成立后,被告李少谷共计偿还了借款本金60000元及借款期限内的全部利息24000元。另查明,被告李少谷与金奕蕾于1997年9月22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虽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超过了法律保护范围,现原告自愿按月利率1.6%计息并将多收的利息予以抵扣本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少谷、金奕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成勇借款本金2352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28日起按月利率1.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28元(原告已预缴4900元),由被告李少谷、金奕蕾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受理上诉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828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谢 力人民陪审员 高和燕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代理书记员 张黎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