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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原告苗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苗某某,女,住涿州市。被告:尚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松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单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