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重庆新沁园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尚尚广告传媒策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新沁园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尚尚广告传媒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2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新沁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水碾村**号。法定代表人:刘崇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光兰,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尚尚广告传媒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号*栋*单元***号。法定代表人:朱强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露,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刚章,该公司财务总监。再审申请人重庆新沁园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尚尚广告传媒策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倩影审 判 员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