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红久与叶惠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久,叶惠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012-1号原告张红久。委托代理人肖会龙,山东弘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振明,山东弘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惠挺。本院受理原告张红久与被告叶惠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到被告应诉,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身份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红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免于收取。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学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甄 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