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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红久与叶惠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久,叶惠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012-1号原告张红久。委托代理人肖会龙,山东弘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振明,山东弘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惠挺。本院受理原告张红久与被告叶惠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到被告应诉,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身份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红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免于收取。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学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甄 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