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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一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1150号原告邓某某,男,汉族,1986年9月20日生,新宁县人,农民。被告赵某某,女,汉族,1989年2月12日生,新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郁凝人民陪审员  李中章人民陪审员  何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梁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