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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钟润生与广州古往金来展览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润生,广州古往金来展览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780号原告钟润生,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广州古往金来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郑圣弘。原告钟润生诉被告广州古往金来展览有限公司(下称展览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古往金来展览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润生诉称,其于2014年6月25日入职被告担任艺术总监,2015年1月15日郑圣弘宣告解散,但至今仍欠本人工资,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15日的工资10133.7元。被告展览公司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展览公司,2014年5月7日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卢某、徐某。2014年6月25日钟润生与展览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期限2014年6月23日至2017年6月23日、岗位艺术总监、月工资不低于6000元。2015年1月20日钟润生以展览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该委于同日出具穗越劳人仲某(2015)第6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钟润生确认劳动关系、工资请求,因主体不适格(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为证明其工资10133.7元未发放提交了下列证据:员工签名名单、2014年12月工资表、2015年1月15日工资表、2015年1月16日郑圣弘书写的保证还款承诺。本院认为:其一,钟润生1951年1月8日出生,至2011年1月8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故原、被告间乃劳务关系;其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其三,钟润生提交的2014年12月工资表(显示实发金额7022.7元)、2015年1月15日工资表(显示实发金额3111元)与2015年1月16日郑圣弘书写的保证还款承诺,可相互印证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10133.7元,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古往金来展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钟润生劳务费10133.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古往金来展览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亮人民陪审员 王 震人民陪审员 何小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蓓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