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三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徐某与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三初字第168号原告徐某,女,汉族。被告乐某某,男,汉族。原告徐某与被告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5年3月31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徐某于2015年5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 判 长 余 勇人民陪审员 缪文文人民陪审员 郑雁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