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1479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75年6月15日出生。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3年1月6日出生。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6年8月18日出生。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因被告陈某某、陈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2月17日在《张掖日报》上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5年5月20日上午9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陈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2013年4月6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陈某某作为担保人进行了担保。借款期限自2013年4月6日至2013年6月5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推诿拒付。现原告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承担利息24000元,承担律师费6000元,合计50000元;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某某、陈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6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陈某某提供担保,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4月6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止。并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自借款起至借款还清时止。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付,遂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一份、借条一份、身份证复印件说明一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陈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陈某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某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原告可以向被告陈某某要求履行债务,亦可以要求担保人陈某某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限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因此,被告陈某某应对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期限,故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据201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2000元(20000元×6%÷12个月×20个月(2013年6月5日-2015年2月5日))。被告陈某某、陈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法律赋予在庭审过程中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二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偿付原告杨某某借款20000元,承担利息2000元,合计22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陈某某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被告陈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毅人民陪审员  朱金兰人民陪审员  王彩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莉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