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祝恩鸿与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街道办事处、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街道办事处侵权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祝恩鸿,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街道办事处,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街道办事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002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祝恩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办事处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王宇,该办事处主任。再审申请人祝恩鸿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街道办事处、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街道办事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祝恩鸿申请再审称,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第一被申请人导致祝恩鸿档案丢失的行为,造成了祝恩鸿之后工作的多家单位均欲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皆因没有职工档案而未能办成。第二,原审法院酌情判决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街道办事处赔偿祝恩鸿3万元损失与祝恩鸿的实际损失严重不符。第三,档案必须赔偿。再审申请人祝恩鸿认为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祝恩鸿档案丢失的损失赔偿。本案中,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街道办事处负有保管祝恩鸿档案的义务,其因保管不善导致祝恩鸿档案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档案丢失对祝恩鸿工龄认定、职级等所产生的影响,原审法院酌情判决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街道办事处赔偿祝恩鸿3万元损失并无不当。综上,祝恩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祝恩鸿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宇庭代理审判员 王少林代理审判员 宁久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辛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