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志强与袁国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强,袁国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063号原告刘志强被告袁国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强与被告袁国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刘志强负担。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宇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