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一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杨某某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英,杨天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一初字第132号原告王秀英,女,汉族,1960年6月5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天庆,男,汉族,1981年1月17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榆中县马坡乡卫生院职工。系原告王秀英女婿。被告杨天顺,男,汉族,1948年12月20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英与杨天顺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天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英对被告杨天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英撤回对被告杨天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秀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 瑞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