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一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杨某某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英,杨天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一初字第132号原告王秀英,女,汉族,1960年6月5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天庆,男,汉族,1981年1月17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榆中县马坡乡卫生院职工。系原告王秀英女婿。被告杨天顺,男,汉族,1948年12月20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英与杨天顺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天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英对被告杨天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英撤回对被告杨天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秀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 瑞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