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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执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池飞与绵阳市新川粮汽配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飞,绵阳市新川粮汽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937号申请执行人池飞,男,汉族,生于1977年,住绵阳市。被执行人绵阳市新川粮汽配有限公司。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受理池飞申请执行(2011)涪民再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新川粮汽配有限公司的存款或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超 来自